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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資訊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如何買賣、繼承、析產和贈與?

2021-07-16 10:00:29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實施細則》,新規給出了答案。


“滿五”可買賣
《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買賣,買賣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共有產權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不動產權證書、 《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請書》、《買賣協議》等材料至共有產權人處提交買賣申請。
共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餘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共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利率標准為:2020 年3月1日前(含當日),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准利率。2020年3月1日後,執行人民銀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買賣價格不得低於共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買賣房款全額存入共有產權人指定賬戶。待所有買賣、登記手續完成後,公有產權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將共有產權人份額房款劃轉至共有產權人賬戶,公有產權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產權人原購房成本後,剩餘部分用於交易及運營產生的費用。


繼承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交易實施細則》明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繼承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在辦理轉移登記前,繼承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書》至共有產權人處辦理確認手續。

依法繼承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需買賣的按照《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執行。


析產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辦理析產,析產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據《交易實施細則》,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在辦理轉移登記前,共有產權人和受讓方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至共有產權人處辦理確認手續。

析產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需買賣的按照《交易實施細則》第四條執行。


受贈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取得完全產權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可申請辦理住房贈與,受贈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共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餘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共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
此外,《交易實施細則》還規定,繼承、析產的受讓方是原保障對象的,可申請增購剩餘份額;繼承、析產的受讓方非原保障對象的,不得增購剩餘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應經共有產權人確認後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產生的契稅、增值稅、 所得稅等各類稅費的繳納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取得完全份額的共有產權房交易產生的各項稅費按比例各自承擔。交易過程中,共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機構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共有產權人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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