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老年人未婚同居,共同買房的情況越來越多。而一旦關系破裂,房產如何分割成了難題?該如何解決呢?
情況一:一方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
此時,房產歸出資一方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雙方並未進入到婚姻關系中,因此對於一方出資並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應當歸屬於出資一方。另一方無權主張就該房產進行分割。
如果這一方涉及出資則可視情況主張出資部分。
情況二:戀愛期間一方出首付買房,一方還貸,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雙方共有,根據出資和貢獻確定具體份額。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設立應以登記為准,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雙方對該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的關系。由於戀愛的雙方還未確立婚姻關系,故此等共有關系應當為按份共有。
在實踐中,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會在考慮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度,從出資額、貸款承擔、戀愛時間、方便使用等多個維度進行考量的前提下,對房屋進行合理分割。
情況三:一方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
這時的房屋產權方應將房款及相應增值款返還實際出資方。
房產由於財產支出額度大,不被認為是一般性贈予行為。由於雙方在戀愛期間出資買房一般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因此,一方出資買房且將名字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行為可推定為附條件的贈予。條件就是結婚,那麼在條件沒有成就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予。故對於此類情況的不動產,如果涉及實際出資方無購房資格的情況下,按照公平原則,產權登記一方應當將購房款及相應增值款返還實際出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