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要分發生的情況,如果購房者提出退房的原因在於購房者自己,那麼肯定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在購房合同中都有約定具體的違約處理方式。但購房者要注意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以是政策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水災、海嘯等,當不可抗力影響了合同的正常履行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的,購房者可以申請退房。
符合退房要求的情形:1、延期交付房屋;2、合同無效;3、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5、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6、房子產權不清楚;7、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8、遲延辦理登記;9、按揭合同不能辦理;10、在建工程轉讓。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如果開發商的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不全,那開發商賣房是不合法的,屬於違規操作。
如果你在不知道這種情況的前提下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要求退房,開發商應該返還購房者交的房款,以及這段時間內房款產生的利息。
購房者收房時,發現房子的戶型、朝向、面積等,與合同中約定的出入很大。在購房者並不知道實情的情況下,開發商私自更改房屋規劃,直接構成違約。此時購房者有權提出解約,開發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收房時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與合同中標明的面積差,超過3%的話,購房者有權向開發商提出退房,並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要求開發商將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出現以下質量問題的,可直接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賠償:
1)房屋主體部分的質量,經過檢驗認定不合格的;
2)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購房者正常使用的。
通常情況下,房屋主體質量問題,開發商會提供《竣工備案表》,如果收房時開發商並沒有提供,購房者需要警惕了。
購房合同中會對開發商為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期限作出約定,由於新房辦理房產證,都是開發商一手操辦。
若辦證遲延,一般根據合同約定期限或法定期限一年以上,仍然不能辦證的,購房者可選擇退房。
若辦證不能,比如開發商的土地問題、資金問題、規劃問題等等,但不管是由於哪一方面出了問題,購房者確定不能取得產權,那麼購房者無法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也不能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較好選擇退房。
開發商逾期交房是最常見的情形。因為逾期交房加大了購房者的風險,所以不管法律還是合同對開發商的這一違約行為都必須予以適當歸制,以保護購房者的權益。
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催告,開發商有一段時間的延展期,期限問題一般由合同約定,比較常見的是兩個點:60日和90日。若被購房者催告後,過了延展期還沒交房,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退房。
這種情況在新房比較少見。有的開發商在施工期間缺少資金,將一部分已經建好的房子拿去銀行做抵押。
拿到貸款後,又將這部分房子賣給了購房者,而購房者並不清楚房子已被抵押過一次。
這時,購房者一旦查清,可以立即要求退房,並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雙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