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明確廣東省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90平以下,征收1%;90-144平,征收1.5%;去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權地方在3%-5%的稅率幅度範圍內決定本地區具體適用稅率,以及決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當時,許多人因此傳買房契稅為3%-5%。早在1998年,《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就明確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稅制總體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平穩的原則,在契稅法授權範圍內明確有關事項,決定平移我省現行3%的適用稅率,為法定稅率範圍中的至低稅率,這將有利於更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決定同時明確了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事項。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選擇貨幣補償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的,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