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正式施行,事關買房大事兒,廣大老百姓頗為關注。
而6月30日配套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部分事項的具體執行口徑,這其中確定了可以申請退稅的幾種情形,並且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文件這一規定,讓不少納稅人產生了疑惑:
對於買房後已經繳納了契稅,但之後由於種種原因(例如按揭不通過等等)而將房子退回給開發商,這種情形並未列在《公告》明確可申請退稅的情形中,而財稅〔2011〕32號又同時廢止,所以,9月1日起這種情形不能退還已繳契稅嗎?
以上退房情形時有發生,那麼到底能不能退稅呢?請看以下詳細分解!
一、《公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繳納契稅後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公告》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同時廢止。 二、財稅〔2011〕32號文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財稅〔2011〕32號文件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三、廢止財稅〔2011〕32號文件後,新政如何規定?
雖然9月1日起財稅〔2011〕32號文件廢止,而購房後退房的情形並未列在《公告》明確可申請退稅的情形中,但是,《契稅法》中早有相關規定明確了這個問題!
《契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契稅法》的上述規定其實和財稅〔2011〕32號文件的規定是保持一致的,而且,購房後退房能否退回契稅,重點之一還是在於“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這一條件哦!
綜上所述,《契稅法》和《公告》是有政策相關性的,兩份文件結合著看,就能消除疑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