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到底該不該交物業費?多年來一直都存在巨大爭議:
近年來,空置房停收物業費的論調,使得很多房主對到底該不該交物業費也是一知半解,以至於在和物業進行交涉時,也會不占上風。
空置房到底該不該收物業費?真的像很多人說的那樣,空置房一律停收物業費嗎?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2015年5月,老楊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老楊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後,由於老楊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老楊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老楊起訴至法院,要求老楊支付物業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庭審中老楊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老楊的房屋處於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老楊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
法院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最gao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法院判決老楊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決老楊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繳納物業費。
很顯然,空置房也需要繳納物業費。
圖源平江縣人民法院
這一點,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中也有了明確答案。
根據新規第944條明確規定:
今年起,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到此,結論就很清楚了:不管房子是否空置,按照規定,業主都應該向物業繳納物業費。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同樣規定,5種情況下,業主是可以少交或拒交物業費的:
1、小區配套設施不達標,應減免物業費。減免部分由開發商承擔,直到達標為止;
2、逾期交房或房屋質量存在質量問題處於維修期未交房,可拒交物業費;
3、物業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多出來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這部分的物業費
4、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准的情況下,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業費標准不符合相關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業主可拒交。比如現在很多物業公司巧立的“增值服務費”,就是不合理的,業主可以不交。
除了以上五種情況外,任何人都不應該以“未接受服務”為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這也應該達成一種社會普遍性共識。
對此,你們有什麼意見?你覺得你家物業怎麼樣?歡迎大家在留言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