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是怎麼規定的?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規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為貫徹落實契稅法,《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是如何規定的?
政策依據:《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繳納契稅後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同時廢止。
購房後退房能否退回契稅,關鍵在於“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這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