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轉讓二手住宅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擬調整
由原來的2%下調至1%
11月1日起執行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至新發布通知明確,適當調整銷售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把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
刊登在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的征求意見稿提出,銷售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2%同時廢止;同時統一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與廣東省其他城市趨同,保持稅負一致。
上述征求意見回饋截至日期為10月17日。公告將自1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3號)附件2《珠海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中:銷售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2%同時廢止。
“為有效規範二手房稅費種管理,統一全省個人二手房轉讓稅負和征管流程,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准統一,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珠海市稅務局在意見解讀中稱。
內地今年3月2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到2022年,在稅務執法規範性、稅費服務便捷性、稅務監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進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無風險不打擾、有違法要追究、全過程強智控”的稅務執法新體系,實現從經驗式執法向科學精確執法轉變;基本建成“線下服務無死角、線上服務不打烊、定制服務廣覆蓋”的稅費服務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