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經常因為定金、合同違約等事情發生糾紛,我們統稱為房產糾紛。那麼,房產糾紛解決的至好方法有哪些呢?
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所謂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糾紛各方自行協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解決;主要是依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進行協商,解決爭議雙方之間的房產糾紛。如果糾紛各方無法協商解決,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律關系分別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調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大家需要了解的是,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實行一裁終局制。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如果糾紛不屬於行政機關主管,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仲裁必須有約定的仲裁協議,如無約定,不可申請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訴訟。房產糾紛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是避免不了的,但是大家也不要害怕,一旦遇到房產糾紛,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